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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央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方法(3)

2018-12-07 17:10:51 北京公遴选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北京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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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一条 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 考察对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三条 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德的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开遴选机关派出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 考察组一般由干部(人事) 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

  第六章 决定与任职

  第二十六条 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7 天。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开遴选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

  (二)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纪律的;

  (五)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开遴选工作要接受监督。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公开遴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3 年 1 月 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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