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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公务员报考指导:如何提供基层工作经历证明

2018-10-16 09:53:34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微信领资料 ○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北京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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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会有部分国考职位报考要求在有“基层工作经历”这一条,而这些岗位也是在资审和政审阶段需要对考生提交材料,并且进行核实和核查,于是不少考生对于国考中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的定义及、以及基层工作经历材料如何提供保佑不小的疑惑。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解惑。

  一、什么是基层工作经历?

  1.18岁及以后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2.基层工作经历特指在中国基层工作的经历,在国(境)外无论从事何种工作,均不算为基层工作经历。

  3.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

  4.普通招生计划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校期间参与的社会工作,属于社会实践,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职攻读成人教育学历的人员的学习和工作相重合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已经离校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到企业、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6.对于具有服务基层“四个项目”(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经历的人员,其基层服务经历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7.按照国家的规定,未在村(社区)组织中工作的务农人员不属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但云南省为保障务农人员报考公务员的渠道畅通,视务农经历为基层工作经历。

  8.类似于务农人员,州(市)级及以上机关工勤人员在报考公务员时,其工勤人员身份的工作经历可以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9.曾是公务员现已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且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其曾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视同为党政机关)的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国家公务员考试如何提供基层工作经历证明?

  招录单位将在资格复审时对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在考察阶段对照基层工作经历的界定进一步核查。工作单位为国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考生,资格复审时无须出具单位同意报考证明。考生正在履行的用工合同(协议)由考生在规定时限内自行解除。招考公告规定,已签署用工合同且仍在合同期内的拟录用人员,必须在招录单位考察结束后、报批录用手续前将解除合同协议原件提交招录单位。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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