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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军队人才网(4)

2018-07-30 15:35:24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北京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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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文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实行登记管理。

  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工资待遇确定、奖惩实施、续聘竞聘和辞退解聘等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条 文职人员岗位确定和调整、辞职、退休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照军队规定的程序办理。

  文职人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部级副职岗位,专业技术一级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

  (二)局级正职至处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四级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由战区级单位审批;

  (三)处级副职和科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由军级单位审批;

  (四)科级副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由师、旅级单位审批。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岗位编制标准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第三十二条 文职人员调整任职、辞职辞退、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退休、受到开除处分的,原职务自行免除。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文职人员可以在用人单位内部交流使用;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在本专业领域跨用人单位交流使用。

  第七章 岗位等级调整

  第三十四条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应当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且在规定最低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均为称职以上。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为基本称职以下的,1年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在现等级岗位任职的最低年限:

  (一)管理岗位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分别为5年,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分别为4年,科级副职以下分别为3年;

  (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分别为4年、4年、3年。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提前晋升,表现特别优秀、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越级晋升。

  文职人员岗位等级的降低,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岗位等级调整,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八章 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职责要求,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文职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管理纳入本单位政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文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保密教育,对涉密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文职人员参加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其活动,以及与军外人员的交往,应当遵守军队有关规定。

  军队建立文职人员宣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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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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