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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样板!河北省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办法公布!(2)

2018-07-06 12:02:17 北京军转干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北京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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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政策落实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囯家和省有关退役军人的优抚安置政策,依法妥善安置退役军人,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国家和省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和政法系统年度增加的编制,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可按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十三条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 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囯家有关规定执行。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后参加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待遇。落实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提前退休和特困救助等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对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人员,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接收安置手续,落实各项待遇。 .

  军队复员干部在地方重新就业后,由所在单位按照其实际从事的工作岗位确定待遇,军龄应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

  第十六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在机 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囯有、囯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安置,当地政府在接收退役士兵6个月内完成安置任务,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十七条积极推行公平、公正、公开的“阳光安置”办法,建立按贡献大小排序、按序选岗的工作机制,确保服役时间长、对囯防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在此基 础上,研究探索专业人才就业推荐和双向选择工作机制,努力做到人尽其才、人岗相适。

  第十八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不得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第十九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退役士兵服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 工龄,按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安置后下岗(失业)和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 件已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中有就业意愿的,应当优先安排公益岗位,并通过再就业解决其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问 题。

  第二十一条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给予1次性经济补助。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 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籍退役军人,应当自确定其身份的当月起按规定标准发放生 活补助金。

  第二十三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在生活、住房、医疗等方面予以保障。退出现役的五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和按囯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伍军人,申请保障性住 房或者农村危房改造的,在同等条件下,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安排。

  第二十四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按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所需 经费由县级财政支付。

  第二十五条一级至六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和七级至十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七级至十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门诊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的门诊费用,按不低于其生活补助费用总额百分之十的标准给予补助,发给本人包干使用, 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支付。

  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除享受囯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生活仍有困难的退出现 役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优先纳入城乡社 会救助保障范围给予救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给予适当补 助。

  前款所述退役军人在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时,享受 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四章规范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挡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军人档案接收、保管、查阅和转

  递,认真采集相关数据信息,逐人建档立卡,建立分类清晰、要素齐全、内容规范的退役军人数据库。

  第二十八条退役军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 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和无故不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持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军人证》、退役证件、评残档案和户籍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

  第三十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 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第三十一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情况发生恶化,原评定的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 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第三十二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帮助其尽快适应岗位需求,鼓励其发挥自身特长,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努力成为业务骨干。

  第三十三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和村(社区)基 层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地区)退役军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和法制 教育,引导退役军人在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 正常渠道合理反映诉求。

  第三十四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中共产 党员的教育管理,引导其牢记使命,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严格执行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及时将流动党员 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探索建立新形势下退役军人党建工作体 系。依托各级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站),明确退役军人党建指导机构,逐一梳理退役军人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归属, 确保每名退役军人党员都纳入组织管理。

  各级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退役军人 管理服务站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退役军人党建指导工作。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应当高度重视并做好退役军人党 建工作,实现党员管理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六条探索建立退役军人诚信体系。依托相关行 业、相关领域的数据信息和退役军人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退役军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其相关行为信 息,实现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互联对接。

  对具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将违纪违法事实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并将有关行为信息及时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对其他违反社会公德、扰 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做好记录,及时归 集,必要时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并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

  第三十七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探索建立退役军人相 关待遇与信用记录挂钩机制。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等方 面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便利服务。对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退役军人,有关单位和市场主体应当对其实施惩戒措施和差别化服务,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取消其相 关待遇。

  第三十八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 善退役军人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制度和自我纠错、自主解释、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退役军人在不良 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其 他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惩戒,及时撤销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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