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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则包含两大权利,其一、物权;其二、债权。而公共基础考试中民法也主要考察这两权利。其中物权的基本便是掌握何为物权依托之客体,而物权以物为客体,所有必先了解物。
根据物的衍生关系而划分,将物分为主物和孳息两类。所谓衍生关系是指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
一、概念
原物是指按照自然属性或者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例如羊产羊毛,母鸡下蛋等。
孳息是原物产生之物。而看依据是由法律规定或者自然属性分为两类,基于自然属性产生收益的物,如羊产的羊毛,母鸡下的蛋等,称为自然孳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收益的物,如出租房屋所获租金,存款所获利息等。
注意:原物与孳息均是各自独立的物,如未与原物分离的,不属于孳息,如羊身上长的毛,苹果树上结的苹果,这些物由于未和主物分离,从而不属于孳息。此之谓生产。如未生产便不可为之孳息。
可见必须弄清楚与之相似的两个关系:
(一)并非从属关系。
从属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独立事物之间存在依存与被依存的关系。从物为辅助主物而存在,当主物灭失,从物必将灭失,而从物灭失,主物亦可独立存在。例如船和船桨,船消失了,那么船桨也就无用了,反之当船桨损坏,船亦能使用。电视机与遥控器,当电视机损毁,遥控器便失去其价值,而遥控器灭失,电视机依然可以使用。
原物和孳息不具有从属关系,主物与孳息均可独立存在,并没有依附性可言。
(二)并非整体与部分关系。
所谓整体和部分是指客观事物普遍联系的一种形式。它们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同一事物中,整体是由部分构成的,它不能同时又是部分;部分也不能同时又是整体。简而言之,部分构成整体,整体是部分构成的。如为特定门窗制作的窗帘,门窗不存在了,窗帘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物理意义。又如电梯,如已安装于房屋内即与该房屋有不可分离之关系,而为该房屋之构成部分,从而卖卖房屋即应包括此电梯在内。
不具有整体和部分关系,决定了原物和孳息是两个独立的、不相容的物。从物理上,独立存在、有着各自的机能,从而发生原物与孳息关系。
二、区分的法律意义:
(一)确定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外,孳息物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原物的所有权转让时,孳息物的收取权一并移转。合同法第163条就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二)确定赔偿范围。
当原物的所有权受到侵害,使孳息物的收取发生不能时,侵害人应赔偿原物的损失,并依法律规定,赔偿孳息物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43条规定,对从事种植业的承包经营户,侵害人不仅要赔偿原物的损失,对于孳息物的损失也要按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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