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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罚的体系

2018-03-07 17:05:38 北京公安招警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北京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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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知识点

  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

  其中,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可附加一个,也可附加多个。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及驱逐出境。

  二、主刑

  1.管制

  管制是指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采取社区矫正。

  (1)期限: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3)折抵: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4)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

  2.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期限:1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2)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3)折抵: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2)折抵: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执行机关: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执行机关: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

  5.死刑

  死刑指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适用对象: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不适用死刑的对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及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但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附加刑

  1.罚金: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在性质上与属于行政处罚的罚款不同。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权利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没收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4.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边境。

  四、练习题

  下列哪种刑罚可单独适用,也可附加适用(    )。

  A.有期徒刑

  B.管制

  C.剥夺政治权利

  D.拘役

  【答案】C。解析: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的是附加刑,选项中属于附加刑有剥夺政治权利,而ABD都属于主刑,所以C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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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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