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师招聘考试

您当前位置:北京人事考试网 > 北京教师招聘考试 > 备考资料 > 教师考试备考——教育法律责任速览

教师考试备考——教育法律责任速览

2017-12-29 09:13:56 北京教师招聘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北京华图

  教师考试备考——教育法律责任速览由北京教师招聘考试网提供:更多关于2018教师招聘,教师招聘,教师,2018教师,北京教师招聘的内容请关注教师资格考试网/北京教师招聘考试网!或关注北京华图微信公众号(bjhuatu),北京教师考试培训咨询电话:400-010-1568。

  点击查看:教师考试辅导课程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因而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不仅在社会政治领域,经济领域要发挥其效力,在教育领域同样要做到依法治教。因此,在近几年的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法律总是作为考察点之一,出现在教师招聘的笔试考题中。对于非法学的学员而言,专业术语垄断的教育法律总像迷雾一样,如何也猜不透。

  法律责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各种的条件。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有损害事实;有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有损害事实

  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池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2、有违法行为

  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假若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法,他就不承担法律责任。行为违法也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所谓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例如,教师在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后,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是否构成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将教育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各自特点见下表。

 

 

★教师考试备考资料包【教资+招教】★

手机号:
所属地区:

 

  ——推荐阅读——

  招考信息--教师考试信息汇总|备考咨询

  面授课程--教师招聘笔试课程|资格证笔试课程

  面授课程--教师招聘面试课程|资格证面试课程

  在线课程--教师招聘在线课程|资格证在线课程

  图书教材--教师招聘图书教材|资格证图书教材

  华图在线APP--全年模考|30W+题库|看视频 刷题

(编辑:刘然)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