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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权利的守护

2017-09-22 16:50:16 北京公安招警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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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教育法律法规》部分,我们在考试中常与教育学知识放在一起进行学习,其中还有很多教育学知识与法律法规知识相重合的部分,例如有关受教育者的权利的使用和义务的履行,在这部分知识中,我们的考查方式主要以客观题的形式为主,往往会考察教师或其他人员对受教育者的侵权行为。

  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为《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在《教育法》中对有关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一、权利

  1、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特有的权利,也是学生最主要的权利。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1)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的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是不得随意开除学生的。在其他法律中也有与该权利相重合的部分,从另一方面保证了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例如:《在义务教育法》中一方面体现在对学生的入学年龄进行了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另一方面体现在对学生的批评教育上,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2)学习权。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遣返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听课、写作业、考试的权利。(3)公正评价权。学生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进行公正评价,并真实的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书和毕业证书的权利。

  2、人身权。人身权不仅是学生具有的,普通公民也都拥有此项权利,人身权的内涵相对来说比较丰富,而且,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它主要包括(1)身心健康权,顾名思义,保证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禁止向学生出售一些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2)人身自由权,在这部分考查内容中,主要就是涉及到学生的人身自由权是如何被限制的,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进行限制,例如,对学生进行搜身、搜查、关禁闭。(3)人格尊严权,强调学校或者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但是即便如此,在我们日常教学中,仍有一种体罚被老师管用,例如罚站,频频使用还能屡屡得手。(4)隐私权,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的私人、不愿或不变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力。对于这一点内容,我们在考试时的一个考察方式主要是考察一种这方面的侵权行为的案例,让我们能够进行一个权利的反选,例如当众朗读没收的学生的情书,翻看学生信件,查看学生日记。

  3、财产权。市值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关的民事权利。一般而言,学生财产全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这部分内容在我们考察时相对比较容易和轻松,例如没收个人财产占为己有、不归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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