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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今天,中国社会建设面对着必须解决的直接困难和矛盾,社会治理的重担担越来越重。社会组织就像一条船,把治理社会的责任和任务都载了下来。社会治理必需与社会组织相互协同,才能治理好国家,即加强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地位和职能,打造政府、市场多元化治理的氛围。
中国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非常尴尬,主要有以下四点:
1、社会组织的能动性与自我管理能力不足,谈判能力和服务能力亟待提升,加之合作程序规范程度不高,合作过程缺乏监督,易产生“寻租”行为等,使社会组织公信力备受质疑。
2、社会组织自我增能赋权能力不足。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不够科学,资金筹集渠道相对单一,财务信息不透明,自律机制有待完善。第3、社会组织发展制度性障碍明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监督与评估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组织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社会组织趋利化现象凸显。
4、部分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交流不太顺畅。对此,应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合作机制,更好地承担起社会治理的责任。
那么,不得不问什么是分类治理?什么是增能赋权?什么是协同共治?什么是制度建设?
分类治理:创建多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的治理方法和模式。
如今,我国社会组织大体可分为全国性人民团体组织、专业类服务型社会组织和草根性利益表达型社会组织。全国性人民团体是在政府的直接引导下组建而成,发挥着社会管理与服务的“枢纽性”作用。
专业类服务型社会组织,或者是依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来发展自身,或者是通过独立的经营性行为获取资金来源,承担着不同级别、不相统属的社会服务职能。
草根性利益表达型组织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在弱势维权行动中表现出较强的社会整合能力,有效地避免了非制度化力量以抗争的方式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政府应当考虑以一定授权的方式,明确其法律地位,促进组织内部体制建设,并将其吸纳到现行体制框架内加以管理。
增能赋权:增强社会组织建设和前进的原始动力。
“增能”强调的是社会组织挖掘自身潜能的内在主动因素,提升服务社会的能力。
“赋权”则更多是通过政府的授权与政策支持获取和运用外界资源,以激发组织的权利意识,提高应对不利环境的能力。
提升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能力,主要从两方面入手:
一是为社会组织“造血”,提升其组织资源整合、自我发展的能力。
二是为社会组织“输血”,给予其更多外部资源的支持。明确划分公权和私权,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间的主体关系,是政府赋权社会组织的基本前提。
协同共治:促进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合作中的互益。
社会治理强调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组织协同。各类社会组织应当明晰自己的功能地位,以自身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为赢得党委、政府的信任。
政府要重视并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协同作用:
1、进一步简政放权,在政府彻底退出私人领域的同时,动员社会组织及时补位,承担起相应的公共服务职能。
2、对保留的公共领域产品的供给任务,可以通过契约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去执行。为保障服务质量,政府可采取公开招标、指定购买、联合供给等方式引入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产品的生产任务,并加强过程监管和成果的评估验收。
3、在制定供给服务政策中充分畅通公民和社会组织利益需求表达的途径,通过协商和验证,力争使公共产品生产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消费权益。
制度建设:废除社会组织建设当中所遭受的制度障碍。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制度建设是社会治理的坚实保障,也是应对治理风险的治本之策。
1、限制公权组织与社会组织一体化。取消社会组织“挂靠制度”,确保党政体系与社会组织分开,保障社会组织的自主性。社会组织的关键信息应做到公开、透明。
2、搭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公共平台。政府部门应根据《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指南》和相应的财政预算,梳理出可面向社会组织购买的公共服务事项,及时在社会组织信息网、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与招标网等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布,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资历、业务能力、信用度等进行综合评审,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加以监督,对实施效果加以评估。
3、建立科学的社会组织评估与评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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