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安招警考试

您当前位置:北京人事考试网 > 北京公安招警考试 > 备考资料 >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考点——刑罚(2)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考点——刑罚(2)

2017-09-15 15:29:47 北京公安招警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未知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考点——刑罚(2)由北京公安招警网提供:更多关于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刑罚的内容请关注北京公安招警网/招警考试网!或关注北京华图微信公众号(bjhuatu),公安招警培训咨询电话:400-010-1568。

  点击查看:招警考试辅导课程

  5.死刑

  (1)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考点提示】死刑的概念了解即可。

  (2)死刑的适用对象

  《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另外,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考点提示】此段内容必须熟练掌握,可以以单选、多选、判断三种形式命题,尤其是不适用死刑的三类对象。

  三、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根据《刑法》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考点提示】“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此句需要考生在复习时熟练掌握,容易出判断题和单选题。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考点提示】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四项内容,需要考生熟记,一般以多选题形式出现。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考点提示】主刑的种类和附加刑的种类不能混淆,属于识记考点。

  ——推荐阅读——

  招考信息--公安招警考试信息汇总|备考咨询

  面授课程--招警笔试面授课程|招警面试面授课程

  在线课程--招警笔试在线课程|招警面试在线课程

  图书教材--招警笔试图书教材|招警面试图书教材

  华图在线APP--全年模考|30W+题库|看视频 刷题

(编辑:admin)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