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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直接选举那些事

2017-08-03 15:56:23 北京公安招警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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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知识点比较枯燥,记忆性的地方比较多,同时考生中很多对于国家组织体制的不了解,也导致考生在考试中在宪法部分丢分的很多,而2017年和2018年是我们国家换届选举的时期。对于选举问题的考察力度越来越大,为了让大家能够掌握我们的选举问题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以下关于公职类考试中关于选举问题的解决办法。

  首先、我们知道在我们国家想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三个条件一、是年满十八周岁、。二、是中国公民。三、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在我们国家选举又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县乡两级的代表有选民直接选举吗,地州、省、全国人大代表分别有下一级的代表选举,我们今天先来学习直接选举的相关考点。

  一、会议主持:乡县的选举委会,其组成人员由县、不设区的市常委会任命。

  二、选区划分:按照居住状况、单位划分选区,每个选取大约1到3名代表。

  三、提出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合、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提出候选人。直接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比应选人至少多出1/3,至多不得多出1倍。

  四、预选:当后选人超出应选人一倍,选民小组形不成统一意见进行预选。

  五、当选;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余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的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六、再次选举: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七、另行选举: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差额选举)。

  八、罢免:县级50人,乡级30人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罢免要求,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罢免。

  通过以上的学习大家是不是已经掌握解宪法中关于直接选举的那些考点的学习方法呢?相信通过大家不断的练习,很快就能掌握公基法律中的宪法部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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