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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活动。
一、受案范围
★只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问题。
排除:①国家行为案件; ②抽象行政行为; ③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律规定行政终局裁决;⑤刑事侦查行为;⑥调解、仲裁行为;⑦行政指导行为。
二、★被告(和复议区别)
(1)一般情况: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相同,都是看行政主体标准。
(2)特殊情况:经复议后起诉的——复议维持 , 还是原机关为被告;
复议改变 , 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不作为, 原告对谁不服谁就是被告。
三、★行政诉讼依据:
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参照国务院部委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委规章不一致 or 国务院部委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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