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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考常识热点预测

2017-05-15 15:53:57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微信领资料 ○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北京华图 石奇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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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对历年公务员考试以及事业单位考试真题的分析,法律是常识中的必考内容。而法律法规卷帙浩繁,考点涉及面特别广,让广大考生无从准备。那出题人的出题方向到底是什么呢?根据笔者历年经验的研究发现,“热点”是出题的一个重要指向标。下面笔者就带大家预测一个法律热点知识。

  2017年3月25日,山东一起辱母杀人案在朋友圈刷了屏。这起辱母凶杀案之所以会引起群情激昂,源于地方法院对忍无可忍的杀人者于欢判为故意杀人罪。而民众与学者普遍认为于欢应属于正当防卫。这就涉及到了一个常识重要考点--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1.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1)具有社会危害和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2)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

  (3)对象:不法侵害者本人

  (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目的

  (5)不超过必要限度

  2.防卫过当:

  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时,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同时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罪名,触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名,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

  处罚原则: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于欢案判决书的描述,再结合上述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描述,于欢是针对正在进行的非法拘禁、殴打、以及对其母亲的猥亵行为采取的自救措施,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有待商榷。

  二、正当防卫真题回顾:

  1.某甲听到路边树林里有呼救声,遂抄起一根木棍赶去,见一男子正对一妇女进行强奸,

  便用木棍向该男子头上打去。妇女被救,该男子却因甲打击过重而死亡,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         B.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C.防卫过当,但应从轻处罚       D.防卫过当,但应减轻处罚例

  2.下列情况,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是( )。

  A.杀人犯持刀向受害人砍去,受害人顺手捡起砖头将杀人犯砸成重伤

  B.强奸犯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威胁时,妇女奋力反击,将强奸犯咬伤

  C.抢劫犯正持刀威胁被害人,被过路群众用石头砸伤头部

  D.把小偷抓住后,将其打成轻伤

  3.以下属于防卫过当的是( )。

  A.张某欲强奸赵某,赵某趁张某不备,一砖头砸死张某

  B.小明发觉王某正在偷窃自己的钱包,摸出水果刀一刀刺死王某

  C.陈某在一头疯牛冲过来的时候,急忙躲进别人的屋里

  D.张某见郑某正在持刀抢劫一少女的手机,趁郑某不备,一棍子将郑某打伤

  正当防卫属于刑法常识的重点,现在又因刺死辱母者案成为了热点,故在今年的公考常识备考中,考生一定要关注这个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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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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