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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系统2016年度考录公务员面试公告

2016-01-27 09:47:39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微信领资料 ○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国家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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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度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试分数线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面试分数线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二、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的考生于2016年1月29日17时前,发送电子邮件确认是否参加面试。具体要求如下:

  1.发送电子邮件至lngsgwy@163.com

  2.标题统一按“XXX确认参加面试(或确认放弃面试),用人司局:XXX,职位代码XXX”。(如:张三确认参加面试,用人司局: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职位代码0701001001)

  3.电子邮件正文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笔试准考证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

  4.网上报名时填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化,请在电子邮件正文中注明。

  5.放弃面试者请填写《放弃面试资格声明》(详见附件2),经本人签名,于2016年1月29日17时前传真至024-23185086 <mailto:于2016年1月29日17时前传真至024-23185013或发送扫描件至lngsgwy@163.com> ,并于2016年1月29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我单位邮寄经本人签名的《放弃面试资格声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收件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人事处公务员考录工作办公室,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邮编:110016,联系电话:024-23185228。邮件上请注明“放弃面试资格声明,考生姓名:XXX,用人司局:XXX”。不接待快递公司送达,邮费自理。)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放弃面试资格声明》,又因个人原因放弃面试的,将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不诚信记录。

  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面试程序。

  三、邮寄材料审查

  请考生于2016年2月5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以下材料邮寄到我单位接受资格复审(不接待本人或快递公司送达,邮费自理)。收件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人事处公务员考录工作办公室,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邮编:110016,联系电话:024-23185228。邮件上请注明“考生姓名:XXX,用人司局:XXX” (如:张三,用人司局: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1.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 考试报名登记表(从国家公务员局考录专题网站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将网上报名阶段所提交的照片贴在表上指定位置,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 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2016年毕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尚未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可提供学生证及所在学校盖章的《201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学历学位证明》(详见附件3),以第二专业报考的201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由第二专业所属院校出具证明。

  5. 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6.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英语等级证书或英语等级考试成绩单、计算机等级证书、户口簿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生源地证明等,具体条件以招考简章公布的职位条件内容为准。

  7.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2016年度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推荐表》(从国家公务员局考录专题网站下载、打印,须注明培养方式。以第二专业报考的,第二专业所在院系必须在《报名推荐表》上加盖公章)复印件。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工作证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4),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开具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可在现场资格复审时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5),经我局同意,考生可在体检后一周内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6),需注明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大学生村官”项目人员提供由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复印件;“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复印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复印件。报考定向招录以上四类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考生,还应同时提交签订的基层服务合同复印件和服务期满时的考核材料复印件。

  邮寄的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1套),如无另行通知说明已经收到,我单位收件后不再退还。考生因特殊情况,个别材料暂时无法出具的,可在邮寄时提交情况说明,并承诺在现场资格复审时提供。

  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此外,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以上材料原件。

  四、现场资格复审

  请考生于2016年3月1日至3月3日,携带上述资格复审材料原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现场资格复审的地点在沈阳师范大学。(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253号,联系电话:024-86578880;乘车参考:地铁2号线师范大学站下车,公交141路、157路、157路支线、178路、191路、192路、236路、255路、326路、381路、382路、393路沈阳师范大学站下车。建议考生提前熟悉现场资格复审场地和交通路线。)具体审查场地、各职位考生的审查时段安排及注意事项将于2016年2月28日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ln-n-tax.gov.cn)公布,请考生及时查看,按时前往。考生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并将有关情况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对于现场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现场发放《面试准考证》(招录机关盖章后有效)。逾期未参加现场资格复审的考生,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五、面试安排

  (一)面试时间

  面试时间为2016年3月4日至3月6日,每位考生面试时间详见附件1。面试每天上午9:00开始,考生入围封闭管理的时间为上午8:30。请考生按照规定时间提前到面试地点报到,截至当天上午8:30未进入指定候考室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当天,请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面试准考证》,经工作人员查验后,方可进入候考室。各职位考生的具体面试时间、候考室安排及面试注意事项将于2016年3月1日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ln-n-tax.gov.cn)公布,请考生及时查看,按时前往。

  (二)面试报到地点

  面试地点在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253号,联系电话:024-86578880;乘车参考:地铁2号线师范大学站下车,公交141路、157路、157路支线、178路、191路、192路、236路、255路、326路、381路、382路、393路沈阳师范大学站下车。建议考生提前熟悉面试场地和交通路线。)

  (三)面试成绩发布

  面试结束第二天,招录机关通过网络填报考生面试成绩,考生可在两天后登陆国家公务员局官方网站查询本人面试成绩。

  (四)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2)×50%+面试成绩×50%。

  六、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的职位,面试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每个职位计划录用人数1:1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相同的,根据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及考察的人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相同的,根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及考察的人选。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

  (二)体检

  体检于2016年3月9日进行。体检人员名单、集合时间、地点及有关注意事项将于2016年3月8日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ln-n-tax.gov.cn)公布,不进行电话通知,请考生及时查看。考生集合后,统一乘车前往体检医院,请考生合理安排好行程,注意安全。体检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七、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024-23185228(电话)

  欢迎各位考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附件:【点击下载

  1.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分数线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2. 放弃面试资格声明(样式)

  3. 201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学历学位证明(样式)

  4. 同意报考证明(样式)

  5、承诺书(样式)

  6、待业证明(样式)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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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J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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