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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近日披露,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嫌疑人5212人,起诉12871人。而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为1582人。
检察机关加大对食品安全涉案犯罪嫌疑人“法办”的力度,不仅有效发挥了刑事司法的威慑作用,也较好地解决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不畅的难题。既然有法可依,那就应该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处理食品安全事件,该行政处罚就行政处罚,该追究刑责就追究刑责,以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然而,仍然存在这样的情况:一些政府部门沿袭旧有思维,“偏爱”行政处罚,甚至出现刻意隐瞒食品安全事件的情形。这其中,不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考量,以罚代刑、以罚代管,有意降格处理,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事件对地方经济的负面影响。在一些食品安全事件中,政府部门习惯于“关起门来”查处,不愿媒体曝光,更不愿司法介入。
一些政府部门“以罚代刑”,也是一种自利性选择。一旦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很可能意味着要追究监管部门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据报道,2014年底,媒体报道了江西省高安病死猪事件后,江西省检察机关迅速启动刑责追究行动,当地检验检疫、市场、保险等监管环节16名官员被依法查处。
当然,无论是“以罚代刑”,还是低调处理、刻意隐瞒,也与一些政府部门法治思维的缺失有关。殊不知,在信息高度发达的当下,随着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以往那些做法很难生效了。唯有真正依法行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置食品安全事件,才可能实现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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