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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时事热点时评:见义勇为标准不应“高处不胜寒”

2015-06-12 09:38:03 北京人事考试网 //bj.huatu.com/ 文章来源:网络

  北京公务员考试网http://bj.huatu.com)整理发布《见义勇为标准不应“高处不胜寒”》,提供最及时的招考信息、最精品的辅导课程以及最贴心的备考服务。华图北京公务员考试网http://bj.huatu.com),公职培训第一品牌!

  2014年5月24日16时左右,位于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街道北园社区北园委三号楼1单元6楼冒出火苗,阳台上一名9岁的男孩惊慌失措、失声痛哭。58岁的何艳一边安慰,一边与几位邻居在楼下铺上被褥营救孩子。可不承想孩子在下落过程中,被楼前的一根电线刮了一下,改变了下落方向。最后没能落到被子上,却重重地砸到了何艳的腿上。事后,何艳的家人准备为其申报见义勇为奖项,却被有关部门拒绝了。

  为何何艳的见义勇为申请被拒绝?尽管对于拒绝理由没有详说,但是,就报道来看,应该是有这样几个原因的:其一,这次救人并非何艳一个人参与的;其二,救人的被褥是邻居拿来的,而不是何艳家的;其三,救人不算太成功。

  也有很多网友质疑,这种相似的救援行动很多,其他地方的人都获得了见义勇为奖,同样都是救人,何艳为什么就不算见义勇为了?何艳之所以没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原因在于很多方面。

  一方面,各地见义勇为认定标准不同。这个地方坚持的是这个标准,那个地方坚持的是那个标准。见义勇为认定并没有全国统一标准,这些标准都是各地自己制定的。于是,也就有了同样是救人,有的人成了英雄,有的人却与英雄无缘的尴尬。另一方面,标准过高。辽宁省虽然也出台了鼓励见义勇为的政策,提高了补偿标准,但是同时也将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提高了。

  这样看来,辽宁没有认定何艳的救人行为是见义勇为,未必就是网友想象的内部存有问题,其主要原因应该是见义勇为标准太高。用提高了的标准来衡量何艳的行为,就很难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不是有关部门不作为,也不是有关部门乱作为,而是条条杠杠摆在那里,谁愿意逾越标准为何艳开绿灯?

  那么,依据平时的理解,何艳的行为是不是属于见义勇为呢?很显然,坠楼的孩子和何艳没有血缘关系,是邻居的孩子,其进行了安慰,其还参与了铺设被褥,这就是“见义”。除了“见义”,老人还有“勇为”的表现,老人在现场一直积极忙碌,最终孩子砸在了自己的腿上,造成了伤害。有“见义”还有“勇为”,如何算不上见义勇为?

  之所以出现同样是救人,有的人算见义勇为,有的人却不算,归根到底还是见义勇为标准太高、太乱造成的。用辽宁的标准衡量,何艳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用山东的标准,用云南的标准衡量或许就是见义勇为了。我们为何要奖励见义勇为行为?答案其实很简单,就是倡导人们做好事。既然是倡导,我们就不能让见义勇为的门槛太高,不能“高处不胜寒”,这有违倡导的本意。无论是小善还是大善,只要有“见义”的表现,只要有“勇为”的表现,就应该给这些好心人一个“名分”。

  我们需要降低见义勇为的门槛了,也需要有个全国统一的标准了。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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