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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热点:国务院针对企业兼并面临的突出矛盾提7措施(2)

2014-03-25 16:45:33 北京人事考试网 //bj.huatu.com/ 文章来源:北京华图

 
  优先股、定向可转债,可为兼并重组支付
 
  “根据现行规则,企业兼并重组仅允许采用股份、现金作为支付方式,可转债只能公开发行、不能定向发行,难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工具,国外通行的优先股、定向权证等制度安排在我国也行不通。”朱宏任说,融资渠道是否通畅是制约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金融和资本市场对于兼并重组的支持还不够充分,融资难、融资成本高、融资手段相对单一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并购贷款期限较短、使用条件较严,并购贷款支持力度有限;二是兼并重组的支付方式和融资渠道还比较单一,并购融资中直接融资比重较低,资本市场支持兼并重组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
 
  为此,《意见》提出:一要优化信贷融资服务。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推动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改善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服务。二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兼并事项,取消发行的最低数量限制,不再强制要求作出业绩承诺,由公司自主决策。改革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股份定价机制。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不实施全面要约收购制度,允许实行股份的协商定价。
 
  减税收、助安置,降低企业兼并重组成本
 
  “税收作为企业并购成本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兼并重组决策,过重的税收负担甚至会阻断某些企业兼并重组行为。”朱宏任说,目前,我国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多个税种,税收负担较重,具体来讲,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待完善,企业享受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比较严格,土地增值税尚缺乏统一规范的政策,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尚有偏差。
 
  为解决上述问题,《意见》提出,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时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抓紧研究完善支持企业改制重组涉及土地增值税的统一政策。同时,针对目前部分地方税务部门把有些符合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条件的行为视为销售征税的行为,《意见》明确,对相关行为不能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针对并购中涉及的土地和职工安置问题,《意见》提出,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因兼并重组而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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