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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2)

2013-02-19 18:41:23 事业单位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华图宏阳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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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一)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是指现代国家普遍适用的关于法的分类。它主要有五类,即:成文法与习惯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以及国内法与国际法。

  1.成文法与习惯法。这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习惯法又叫不成文法,是指国家虽认可其有法的效力,但未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2.实体法与程序法。这是以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3.根本法与普通法。这是以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通常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在不成文宪法制的国家,具有宪法性内容的法律同普通法律在效力上是相同的。根本法即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普通法,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效力低于根本法,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较根本法简单。

  4.一般法与特别法。这是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人和事,在不特别限定的地区和期间内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对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的地区、时间内有效的法律。

  5.国内法与国际法。这是以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二)法的特殊分类

  法的特殊分类是相对于法律的一般分类而作的一种分类方法。法律的一般分类是对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法律普遍适用的一种分类,而法律的特殊分类则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和某一些国家的法律的分类。

  1.公法与私法。这种分类方法来源于古罗马法,它是在民法法系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律,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律即为私法。如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属于公法,而民法、商法则属于私法。

  2.普通法与衡平法。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普通法指的是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衡平法是从14世纪开始,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以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的修正、补充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

  3.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这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单一制国家没有这一分类。联邦法是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和在全联邦实施的法律,包括联邦宪法、联邦刑法、联邦民法等等。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制定和在该成员国范围内实施的法律,如成员国宪法、成员国刑法、成员国民法等等。由于各联邦制国家的内部结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因此,有关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效力等均由各联邦制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没有一种整齐划一的模式。

  五、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以及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们的行为;二是社会关系。由此产生了法律的两个重要作用,即法律的 “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的规范作用对象的不同,即行为的不同,其规范作用可以划分为以下五种:

  1.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指引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对人们的指引作用是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来实现的。与此相适应,其指引形式也分为授权性指引、禁止性指引和义务性指引。

  2.评价作用。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法的评价作用主要可分为两类,即一般的评价和专门的评价。

  3.预测作用。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估计人们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必然导致的后果,从而决定自己行为,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安排。法的预测作用对于法的遵守具有重要意义。法的预测作用还有利于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在社会生活中严格依法办事,使法律规范得到贯彻和落实。

  4.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能够运用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以实现其功能。法的强制作用是法特有的属性。法的强制作用在于能够制裁、惩罚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人们的安全感,强化人们的权利与义务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

  5.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保证下,对人们的行为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和作用。法的教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制宣传、制裁违法行为、惩罚犯罪行为、奖励和表彰各种先进人物、模范行为等形式进行的。

  (二)法的社会作用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表现在两个主要方面。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掌握政权的阶级(统治阶级)必然把阶级冲突和斗争控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他们利用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使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统治地位合法化,使阶级冲突和矛盾保持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允许的界限之内,建立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法律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通过制定和调整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和法规,确认人们在社会公共事务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明确责任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是运用技术法规保证社会公共事务朝着符合自然规律,朝着有利于人类社会、有利于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方向发展,对于那些有利于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予以奖励,对于那些有害于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予以制裁。

  (三)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

  我国法的基本作用或主要作用就是:(1)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3)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4)保障、引导和推进对外开放,维护国际和平和发展。

  经典试题回顾

  试题1(单项选择题)下列表述中,属于法的深层本质的是()。

  A. 法体现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B.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C. 法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D.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正式行为规范

  【答案】 C

  【考点】 法的本质

  【解析】 法的本质具有层次性,具体而言,法具有三层本质。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说明了法的初级本质;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这是法的二级本质;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是法的深层本质。法律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社会上层建筑,它的性质、内容取决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需要,特别是一定经济关系和所有制关系发展的需要。因此说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C。

  试题2(单项选择题)根据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法可以分为()。

  A. 根本法和普通法B.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C. 一般法和特别法D. 实体法和程序法

  【答案】 B

  【考点】 法的分类

  【解析】 法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根据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法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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